桂林市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象山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邀请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6年1月27日象山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不是象山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员列席象山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象山区四家班子领导(含市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象山区武装部政委、象山公安分局政委;
三、象山区机关正科职领导;
四、桂林市象山生态环境局、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象山交警大队各一名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