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象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2019年6月27日人大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进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组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记和践行党的宗旨,坚持问计于民、服务群众,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坚持依法办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议事、决策,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大换届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三)研究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
(四)讨论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五)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机关干部管理及奖惩等工作。
(六)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七)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组书记提名,通知非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工委主任、专职委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意见建议。党组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通知,并印发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让各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事项应逐项进行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第十条 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区委决定,也可以向区委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确保党组决议决定得到落实。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除按规定不宜公开之外,以党组会议纪要、党组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