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1年12月29日象山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桂林市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区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和议题;
(二)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议案的质询案;
(三)听取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四)决定开展代表活动的有关事项;
(五)讨论决定向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必要时对被任免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和考核;
(六)处理常委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个工作日前通知区“一府一委两院”。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专(工)委主任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协调部门之间关系,贯彻主任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同国家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