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2021年12月29日象山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提高常委会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才能举行。
第七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原则按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进行安排。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新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召开会议期间,如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新的议题建议,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临时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新的议题列入议程。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原则上应于正式会议前一个月发出会议预告,并至少应在七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到会者,特殊情况例外。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区“一府一委两院”、二塘乡人大主席团、区人大机关各部门派出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列席会议的,由“一府一委两院”直接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常委会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是否作为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三十天以前,由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将已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日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常委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交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决定、决议、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章 质 询
第十六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章 会议决议、决定的公布和执行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由常委会行文分别通知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在《象山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八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议案,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并对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议案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